原告江西某某**********与被告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2373.81元,同时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清偿拖欠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6日,被告(借款人)与案外人(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简称“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3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2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6日,贷款利率为年化15...(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