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禹**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2020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及格,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向本院提交的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1.原审法院裁判文书;2.执行通知书;3.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罪犯所犯罪刑。
第二组证据:1.罪犯奖励审批表及奖惩文件;2.罪犯“三课”成绩审核表;3.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4.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5.罪犯计分...(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