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5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蒋**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70mg/100ml)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新村**幢地段时,碰撞胡某停放在该处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弃车逃逸,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蒋**已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被告人蒋**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本文书还有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