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与被告清远市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25236.75元;2、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96元(以欠款325236.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7日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328632.7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电梯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16台,总价1798885元,此后原告按约交付电梯15台,总价1700947元,被告仅支付1375710.25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清远市汇...(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