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徐**、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徐**,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213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20日12时35分,徐**驾驶车牌号为蒙dy××**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赤峰市红山区××街××号××号××号灯的崔冬梅驾驶车牌号为蒙dy××**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事故民警勘察现场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按照4s店实际维修情况赔偿但关于停运损失费未能协商一致,1月20日原告将车辆送至赤峰市桥北一汽大众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原告车...(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