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在佳木斯市向阳***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发现被害人赵*2停放于此的一台某牌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值人民币950元。案发后,赃物被某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赵**在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某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财务返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认罪认罚承诺书和具结书等,被害人赵*2的陈述,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案发现场录像视频和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