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伟毅********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伟毅********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伟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432.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018.47元(该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止,2021年12月8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4432.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分四次购买了案外人江西恒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暖通设备,上述货款共计人民币64432.83元。被告未依照约定向案外人江西恒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被告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向案外人江西恒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本文书还有1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