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鑫百*******(以下简称鑫百合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8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百合公司诉称,原告雇佣第三人做午餐和晚餐,由原告提供食材,第三人负责制作,原告每月向第三人发放劳务费2000元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4月30日,原告收到法院邮寄的传票,才知道第三人所受伤害已于2019年1月22日经被告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实际办公地点为双流区,第三人在原告处煮饭时所用米、油、肉、调料均由专人送到原告处,第三人虽有时需购买少量素菜,一般就步行前往原告当时实际办公地点背后的菜市场购买,不需要骑电瓶车,第三人事故发生的地点与买菜路线明显不符,且事故发生时间也明显早于其应到原告处煮饭的时间,故张**所受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未依法向原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剥夺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本文书还有1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