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中卫市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卫市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8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黄**为老磨坊羊汤馆的实际经营者,原告系出售大肉的商户。2022年初,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总价为7886元的大肉,后陆续支付货款共计4000元,尚欠3886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态度蛮横,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依法调判。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