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五星*******(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奇********(以下简称博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博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性能试验通过款35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35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5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1.5倍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挡板门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挡板门设备,合同总金额3580000元。设备于2020年4月和9月交货完毕,原告于2020年5月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性能试验通过款358000元最迟于到货后12个月内支付,即最迟...(本文书还有4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