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洛阳市西******(以下简称西工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工区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田**及委托代理人刘*、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5日,原告王**向被告西工区政府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申请人外祖父王*山名下宅基地,原位于**乡**村**号,地号为0608-xxx,123.5平方米,外祖父母相继去世,生前建宅院现补偿安置中,申请公开《某某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其他法定继承人未签署,由王*贞一个人签署的理由及依据2、该处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已发放数额,应发放数额及发放时间、发放方式、发放对象,所置...(本文书还有3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