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6日,李*向金易景公司经办人雷雅梅提交了一份关于愉景新城青童街项目的《青童街商业合同意向审批表》,与涉案相关的内容为:李*拟签约经营品牌为教育新天地,约定租金标准为30元/㎡,合同年限为五年,租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物业管理费标准为5元/㎡,缴租方式为季缴,租金递增为第四年递增12%。李*在该审批表的乙方单位/代表一栏签名,金易景公司工作人员在经办人、会计、招商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内均有签名,其中总经理签名栏为吴*彬。该审批表就其他约定事项包括:1.李*作为乙方在签订合同意向时须预交合同押金10000元,若乙方不租赁该物业,此押金甲方不予退款;2.意向签署之日起至甲方金易景公司通知乙方李*正式签约之日后三日内,乙方享有对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因乙方原因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甲方有权就该商铺另行出租给第三方;3.商铺装修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商铺装修设计图纸,经甲方审核合格后,乙方方可办理装修手续进场装修;4.对青童街内不计面积可免费使用二年的铺位号进行了明确,合计面积为316.78㎡并说明第三年如业主自用,需清场或乙方与业主自行签订租赁合同;5.除去不计面积的商铺为二年免费使用期外,其他的位置免租期为一年半;6.对甲方暂定交付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日,李*向金易景公司交纳了10000元合同押金,金易景公司出具了收据。2019年5月25日,李*作为乙方与金易景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综合使用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为jyj20190525)。双方就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层××...(本文书还有6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