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安徽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4)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判决第一项除货款396983.19元外,某某公司不承担逾期补偿款部分(不服判决金额约为5775.55元,以396983.1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2023年4月1日-2024年9月1日);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安徽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某某公司应付货款396983.19元及质保金111280.76元无异议,对要求某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有异议。案涉合同第6条付款方式第3款工程验收款约定“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