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江苏玉某******(以下简称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玉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一审判决根据原审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情况说明)的说明》直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脱离案件事实,混淆了合同主体转让与债权转让的概念。1、案涉合同的签约主体非常明确,系...(本文书还有3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