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滁州分公司)、紫金财产***************(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滁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紫金保险滁州公司申请替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吴*、被告人保滁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被告紫金保险滁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王**赔偿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9278.74元;2.判令人保滁州分公司、紫金保险滁州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谢**上述损失;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王**、人保滁州分公司、紫金保险滁州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谢**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5678.74元。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4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