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与被告王**、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某某财险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64169.49元及保险费6570.97元,共计70740.0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以64169.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6日,被告王**以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在原告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号pbbr20173****00000****,保险金额为105053...(本文书还有2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