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袁*、东莞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被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及认定。
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某甲公司无须向被告袁*支付款项157,779.12元;2.判决被告袁*、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劳*仲裁情况:被告袁*向东莞市某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告某乙公司及原告某甲公司支付给被告袁*:(1)伙食补助费5,300元;(2)护理费7,950元;(3)交通费300元;(4)康复医疗费2,825.12元;(5)辅助器具费55.96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8,154元;(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572.40元;(...(本文书还有3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