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与被告黄**、盐城市明***********(以下简称盐城明光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人寿财险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市明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胥某1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4509.8元(医疗费47480.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天*30元=1020元、营养费60天*15元=900元、护理费90天*80元=7200元、误工费5个月*1000...(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