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王**、被告淄博奥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启动道交一体化平台机制,编立案号b10132****00593号,后原告申请法医司法鉴定,鉴定作出后因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本院遂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淄博奥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孙**,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等共计62011.2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8日,原告邱**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邵庄镇文登东西中心路由西向东直行行驶至宇信铸造厂门前东100米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告王**驾驶的鲁c0××××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邱**受伤、两车受损。青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本文书还有4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