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陈**、罗**、浙江利驰******(以下简称为利驰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为人保海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先立为诉前调案件,后于2023年9月4日立为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姚虎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进行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但最终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以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内优先赔付)、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08490.58元;2.以上赔偿由被告人保海曙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或超出部分由被告陈**、陈**、罗**、利驰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陈**、罗**、利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人保海曙支公司答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