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宁夏腾龙************(以下简称腾龙装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龙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腾龙装饰公司支付工资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腾龙装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杨**在腾龙装饰公司承包的西宁市城中区西宁万科城a区、西宁市海湖新区中房蓝韵工地贴砖,务工期间腾龙装饰公司支付了少部分工资,现仍欠付工资20000元,杨**故而提起诉讼。
腾龙装饰公司未作答辩。
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证...(本文书还有1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