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今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2年7月11日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付交通事故理赔款55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今牛******的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对于涉案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坏费、施救费、吊机费,因刘*尚处于驾驶增挂车辆实习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习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免赔事项。车辆维修费、工时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不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21年8月11日,刘*驾驶的×××号车辆在杭甬...(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