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被告重庆某熙******、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对合伙收入和开支认识有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应当再审的规定情形,故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万州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再审改判申请人不再支付被申请人费*。事实和理由:一、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2020年9月26日退回的押金180000元已经分配不再调整”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支出44535元错误。三、原审法院认定“某哈公司扣减的保证金、损失、非法收益及补偿金600000元应当作为合伙收入”不当。四、原审认定开支工资300000元不当,应为419020元。五、原审认定开支加盟...(本文书还有1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