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贵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一审被告蒋**、龚**及一审第三人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2022)黔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中国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一)蒋**在驾驶证被扣押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为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而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点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本案属于责任免除,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上诉人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完全的提示、告知义务,上诉...(本文书还有4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