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诉上诉人某县人民**(以下简称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上诉人魏*、上诉人某县政府均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与某**签订《烽火中华好玩城民宿租赁协议》,约定某**将位于咸阳市某县××村××景区已建好的民宿房屋y区05号租赁给原告使用,并约定租赁至2040年10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装修经*该民宿。2021年7月9日,原告租赁的民宿被强制拆除。2021年7月11日,某县公安局作出《关于尽快归还烽火好玩城业主财物的公告》,载明:“2021年7月10日凌晨,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在烽火村好玩城依法执行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有部分人员利用施工间隙,未经允许擅自撬门入室,拉走业主遗留部分财物。经受损业主报案,我局审查,目前已立案侦查……”。2022年1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位于咸阳市某县××村××景区y区05号民宿及附属设施的拆除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本文书还有4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