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李**与被告李*、李**、广州市滕*********(以下简称滕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原告曾**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滕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222000元,并从2022年3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标准15.3%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为止,到立案日利息为15567.75元;2、判令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1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于2018年6月5日注册成立了一人独资公司滕进公司,又于2022年4月7日与人成立了广州滕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由李*占股50%,李*林占股25%,李**(即被告李**儿子)占股25%,三个股东组成,法定代表人为李*,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路××号b栋**楼**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被告李*与李**两人系再婚夫妻关系。原、被告系劳务工程合作...(本文书还有4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