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刘**、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被告某某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变更为:1.请求被告中国某某******************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马*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40789.54元,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中国某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部分,由被告2王**、被告3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伤残赔偿项目总计119460.10元,其中1.误工费72404.40元(暂按照(平)公(物)鉴(损)字[2023]090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计算误工期120日,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本文书还有4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