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刘**与被告刘**及被告王**、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75%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7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后因公司经营资金周*困难,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和9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本文书还有2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