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熊**、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德勇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周*、人保孝感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6051.17元;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7日,熊**驾驶鄂ks××××小型汽车与刘**驾驶z26053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坐吴*豪,在黄土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吴*豪受伤及两车受损。被告熊**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被告熊**所驾驶车辆为被告周*所有,且在被告人保孝感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在被告人保孝感分公司承...(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