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已付购房款利息38028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路西侧,滨湖街南侧万盛园**号楼-1-202住房一套,总价款为802279元。合同约定于2023年7月17日前交房,被告于2024年11月26号交房,被告总计晚交房474天。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23年7月17日前,逾期给付房款的利息,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此成讼。
某某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60日宽展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效,且与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期,相互独立,不重复计算2.因受到新...(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