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上诉人北京市海********(以下简称杰睿学校)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法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其为知悉杰睿学校商业秘密的人员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杰睿学校担任教学工作时,工作主业是教学,而非管理、维护杰睿学校经营信息,杰睿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掌握商业秘密。2.其担任英语教学工作,工作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并非竞业限制的适格对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无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杰睿学校是在民政机关登记的,并不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不是属于企业,也不能从事商业行为,无从谈起商业秘密。
杰睿学校辩称,双方对保密信息的范围和义务有明确约定,又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刘*在工作过程中可以接触到保密信息,刘*在杰睿学校从事英...(本文书还有4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