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胜杰********与被告伍家岗区****及第三人宜昌市西*********侵害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胜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伍家岗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304396号“
”注册商*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集种植与销售一体的农业生产企业,是第10304396号“
”注册商*专用权人。涉案商*经原告多年宣传和使用,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根据原告诉第三人侵害商*权纠纷的(2021)鄂05知民初****...(本文书还有2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