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石*款134500元及利息32487元(以134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购买原告石*,2016年2月13日经结算,被告书写欠条认可欠款67000元。2017年1月29日经结算欠款88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还款20500元,余款1345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