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和嘉顺公司共同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杨**是鲁hxxx**车辆的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在被告嘉顺公司名下。鲁h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特约不计免赔),要求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对单方评估的评估费发票不认可,认可重新评估报告,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鲁hxxx**车辆在本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特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内物损限额已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营业性车辆需要持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本案驾驶员没有,故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关于车辆维修费,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金额不予认可,本被告委托相应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格为150,000元,故申请对车辆进行重新评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本文书还有1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