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楼*、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支付房屋租赁拖欠的电费25.15元,并支付违约金7800元,扣除押金2600元,共计5225.15元;2.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12日**楼*、张*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张*承租楼*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止,月租金2600元。张*支付三个月房租及押金。此后张*因地铁施工噪音,于2024年11月13日搬离案涉房屋。楼*与张*签订的《租房合同》第五条第二小条和第八条,写明违约金及各种费用。楼*微信多次联系张*,微信一直无回复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多次交涉无果。
张*辩称:一、本案的合同解除系不可归责于张*的法...(本文书还有3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