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北京x**********(以下简称xxx公司)、被告天津x**********(以下简称xxx建设工程公司)、被告张**、被告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受理后,经原告蒋*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薛**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2年12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xxx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张**、被告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1月13日本案中止审理。2023年6月29日依法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给付原告机械费用918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xxx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天津市滨海南四河水系联通工程。张*某作为xxx公司分包人,与被告xxx建设工程公司合伙分包该工程的机械施工分包工作。2021年3月,张*某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提供机械设备,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庄××村施工现场,进行渣土清运、开槽、清淤等工作,计算方式按照工作量计算,工程完工后结算。原告正常工作到2021年7月。...(本文书还有4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