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邱*、某连云港**(简称某连云港**)、某苏州公*(简称某苏州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某连云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苏州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对其缺席审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9037.52元(医疗费30867.6元:门诊费用116.66元、住院费用25089.22元和566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5天*30元/天=450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护理费:90天*100元/天=9000元;误工费:3个月(150天)*8000元/月=24000元;交通差旅食宿费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6日,在建湖县垃圾填埋场,被告邱*的雇员许某驾驶操作苏j×××**号机动吊车在该工地上吊装作业时,因许某观察疏忽、判断失误,致使该辆机动吊车侧翻倒地,该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也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公安部门处理后作出相关证明,被告保险公司也进行了查勘工作。另,苏j×××**号机动吊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邱*,该车辆在被告某连云港**投保交强险,...(本文书还有5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