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自*******(以下简称沭阳资规局)、沭阳县人**********(以下简称章集街道办)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13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23年8月15日本院组织公开听证,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张**,被上诉人沭阳资规局的委托代理人颜**、张**,章集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王*(甲方)与案外人王**(乙方)签订《租地合同》,主要内容为:“1.租地位置及用途:甲方将王*老宅基地(东至王*芹,西至沟)土地1.8亩租给了乙方使用。2.每亩租金每年800元共计1.8亩,合计1440元。3.租用期限2020年9月30日至2035年9月29日。”2020年10月,沭阳县王**工艺品厂(投资人王**,以下简称王**工艺品厂)在该地块新建钢架结构厂房。同年11月2日,沭阳资规局对王**工艺品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沭阳资规局经调查认定,王**工艺品...(本文书还有4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