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尹**、刘**、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8037.1元;2.相关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第二被告是京n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该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保单尾号为5662718)及商业三者险(保单尾号为662715,保额为300万元)。2024年1月12日11时04分许,被告尹**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0××**小型普通客车,沿(青乐线抚宁高速口处)高速引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青乐线左转弯时,与原告儿子刘*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c×...(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