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库车华威******(以下简称华威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跃通**********(以下简称跃通宇诺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杨*、路*、巴州跃通********(以下简称巴州跃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威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华威实业公司在《土地入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是协助跃通宇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该协助义务是在合同第六条第四款明确约定的,双方之间对此约定不存在争议,即由跃通宇诺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提交工业用地分割变更登记这一义务,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这一义务是原审法院主观认定为我方义务,并以此为由认定我方违约不合理《土地入股合作协议书》中...(本文书还有1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