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以下简称a**)与被告刘*、b**(以下简称b**)、d公司、c**(以下简称c**)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4)浙0205民诉前调****号。本院于2024年9月9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d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c**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后因本案存在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分别于2024年10月23日、2025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刘*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b**、c**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刘*、b**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9800元;2.被告c**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本文书还有3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