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海西分行与被告乌兰县众********、齐**、任*、潘*、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海西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兰县众********、齐**、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海西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乌兰县众********归还贷款本金666521.95元、罚息60926.69元、复利9702.64元(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共计737151.28元;2.判令被告乌兰县众********归还自2021年3月21日始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5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3.判令被告乌兰县众********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954元;4.判令被告齐**、任*、潘*、齐*...(本文书还有2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