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首先,一审超判,程序违法。张**并未主张保全费,但一审法院裁判某**向张**支付保全费,程序违法。其次,本案久拖未裁,案件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标的额不到十万元,但是却采用了普通程序审理,直到2025年3月24日晚上七点半才收到一审判决。再次,本案缺失诉讼主体,应当将石某1列为共同诉讼主体。所有款项均是由某**支付给石某1,只有石某1出面才能确定各方之间的法*关系。但因石某1被刑事拘留导致张**无法起诉石某1,因此张**才直接起诉某**要求行使代位权。但是主体缺失的情况下影响查清事实,不能因为追加主体不便,就让某**来承担诉讼不利后果。最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支撑。一审法院直接以张**提交的复印件认定了案件事实,但却对某**提供的证据置若罔闻。本案中张**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石某1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无法确认石某1已经向其支付的货款金额,也无法确认石某1从其处出库的货物数量。在某**与张**之间存在多重信息差的情况下,直接依据不充分的证据认定事实构成程序违法。二、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一)本案为代位权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核心问题在于法*关系。本案应当为代位权诉讼,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不同的法*关系最终产生的法*效果不同。基于某**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某**与张**之间形成代位权法*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双方法*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事实认定不清,法*适用错误。首先,从合意来看,某**与张**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建立法*关系的合意。某**与张**并不认识,在本案货物买卖过程中亦未有过接触,张**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某**在签订合同时与张**有过要约...(本文书还有8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