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维达公司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245.75元及至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62243.53元;节假日加班工资24255.93元;带薪年假工资23344.2元(合计209843.6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维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维达公司解除与刘**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从维达公司提交证据3《辞退审批表》可见,维达公司于通知辞退刘**,工会于才出具意见,维达公司在单方解除与刘**的劳动合同时未能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维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二、维达公司违反用工时间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涉案《关于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维达公司实行以季度为周*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比国家规定的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超过500小时。但是从维达公司提交的证据7《考勤明细》可清楚计算出刘**工作日在岗时间超过12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接近700小时,超过30%,严重违反上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本文书还有5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