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某*****与被告某乙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751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的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7日为20467.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开始与被告发生贸易往来,后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3月签订了《货款分期还清确认书》,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约65万元,被告承诺分期还清欠款。但确认书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足额的款项。
被告辩称,1、2024年3月28...(本文书还有1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