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罗**、济宁市某*******(以下简称金雷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丙公司)、周**、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人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金雷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被告金雷某某公司、被告周**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暂定10万元;2、判令被告人某丙公司、被告某乙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罗**、被告金雷某某公司、被告周**赔偿原告医疗费3322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本文书还有4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