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8477.54元。
根据票据及病历核算,医疗费共计8477.54元(7594.56元+145.8元+153.86元+148.86元+169.86元+264.6元),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发票未提交相应的门诊病历佐证,故对该部分发票金额,本院不予采纳。
2、交通费:酌定570元。
3、误工费:409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民生银行流水明细,可知原告事故发生前月平均工资为2388.05元,事故发生后仍有发放工资4367.1元(2358.05元+2009.05元),故误工费为409元(2388.05元*2-4367.1元)。
4、护理费:2400元(150元/天×16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
6、鉴定费(单方委托):...(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