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水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3日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被告王**,以及被告中国人保财险水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王**和中国人保财险水城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3435.57元;2.被告中国人保财险水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22日15时02分许,在骆慈线宝恒轴承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附近,被告王**驾驶车牌贵b·rb5**号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进入骆慈线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原告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的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本文书还有2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