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甘**,被告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于*、钟*立即向陈*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7月12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止);2.于*、钟*立即向陈*偿还借款本金14474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44744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7月12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止);3.于*、钟*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与钟*系夫妻关系,陈*曾于2017年入职于*与钟*的公司,系其员工。2017年8月开始,于*陆续以资金周*需要为由向陈*提出借款,同时于*还使用陈*信用卡进行消费,期间于*均有向陈*支付利息。2017年10月24日,于*再次向陈*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2%,陈*依约向于*支付了借款本金,于*于2017年11月28日支付1400元,2017年12月28日支付第二笔的利息1400元。后因于*迟迟未能及时支付借款本息,2018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于*分别就上述两部分借款向陈*出具《借条》两张,其中借款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到2018年4月30日、每月27号结息,借款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到2018年10月31日、每月25号结息。于*出具上述《借条》后却并未按时支付利息,在第一张《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依旧无法依约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经陈*多次催讨,于*以各种理由敷衍,拒绝还款。第二部分借款本金150000元应于2018年10月份到期,因于*在...(本文书还有6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