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同单位上班认识,系同事关系。2017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用于周*(分别于支付宝转账2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于2017年9月30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元(支付宝转账4000元),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要求。因为金额较小以及基于同事间的相互信任未开具借条。此后原告不断向被告追讨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也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魏*未作答辩。
当事...(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